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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3-04-18 11:49更新: 点击数: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课题申报工作启动以来,我办陆续接到许多电话和电子邮件,询问有关事宜,对其中的共性问题,我办在此集中答复,并根据询问情况,随时更新,请大家留意。
1.课题申报时间自
2.本次课题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亦不举行针对申报的任何经营性咨询或培训活动。
3.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者,必须完成研究工作后方可再申报,完成的标志是获得我办颁发的结题证书。
4.申报青年课题者,承担人及其团队的年龄限制在40岁以下(含40岁),即
5.《课题申请·评审书》“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指的是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和中学高级教师。凡不具有上述职称的申报者均需教授、研究员和特级教师推荐。
6.教育部规划课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单独进行。
7.凡取得相同级别课题立项的申请人不得以相同题目重复申报,不支持已有2项以上(含)课题的申请人申报课题。
8.重点投标课题申请者须有从事省部级相关课题经验,课题投标申请书须报送6份(原件1份,复印件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并需在6月中旬到京参加答辩。
9.本次申报不限额,但务请各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社科(科研)处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初审职责,确保申报质量。
10.海南省和青海省的课题申报和初审工作分别由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和青海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
11.申请重点招标课题,报送申报书一式6份(原件1份,复印件5份);申请会议评审类课题,报送申报书一式2分(原件1份,复印件5份),以及活页5份。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